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為清遠市慈善總會。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由社會各界熱心于慈善事業(yè)的團體和人士自愿組成,發(fā)動和接受國內外組織及個人自愿向慈善事業(yè)捐贈或資助財產,并進行管理和運用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全市性非營利的公益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以人為本、慈善為懷、扶貧濟困、恤孤助殘、賑災救援、抗擊疫情、助學興教、社會公益;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為發(fā)展慈善事業(yè)服務。
第四條 本會接受市民政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業(yè)務指導和監(jiān)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辦公地址為廣東省清遠市連江路16號民政大廈。
第二章 業(yè)務范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yè)務范圍:
(一)按本會宗旨開展社會救助活動;
(二)團結社會各界熱心慈善事業(yè)人士,開展各類慈善募捐活動;
(三)接受國內外及港、澳、臺地區(qū)各種慈善、公益團體和人士的自愿捐贈;
(四)協(xié)助政府、民間發(fā)展各類福利慈善事業(yè);
(五)加強與國內外及港、澳、臺地區(qū)關心福利慈善事業(yè)的人士和團體的往來與合作;
(六)興辦為慈善事業(yè)服務的實體。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設單位會員、個人會員和榮譽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以下的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愿;
(三)在本會的業(yè)務領域內有一定的影響;
(四)對慈善事業(yè)有重大貢獻的政界、企業(yè)界和社會各界的知名人士,經批準可作為本會榮譽會員;
(五)熱心慈善事業(yè),對慈善事業(yè)有貢獻的企事業(yè)單位,有關團體和從事慈善服務的機構經批準可成為單位會員;
(六)凡熱心慈善事業(yè)的本市各界人士、企業(yè)家、社會工作者經批準可成為個人會員;
(七)本市各縣(市、區(qū))慈善會會員為本會的當然會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常務理事會討論批準;
(三)發(fā)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享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yōu)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jiān)督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zhí)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guī)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并交回會員證書、聘書。
第十三條 會員有嚴重違法亂紀行為或違反本會章程,不履行會員義務者,由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yè)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zhí)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zhí)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聘請名譽會長、名譽副會長、名譽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本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八、九項職權,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不超過理事會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yè)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秘書長不超過6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市民政局審查并經社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須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市民政局審查并經社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單位會員或理事,在本會非換屆時期,因人事變動或其他事由,不再擔任本會會員或理事,應由其所接任職位者直接接任,不另行選舉,但須辦理相關入會手續(xù)。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行使以下職權:
(一)召開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三十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計劃;
(二)協(xié)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實體機構的負責人選,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一條 本會設監(jiān)事會。設監(jiān)事長1名、監(jiān)事2名;監(jiān)事長、監(jiān)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理事、常務理事、秘書長以上負責人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jiān)事。監(jiān)事會任期與會員代表大會任期相應。
第三十二條 監(jiān)事會行使以下職權:
(一)檢查本會財務;
(二)對常務理事、秘書長以上的負責人執(zhí)行本會職務或本會章程時的行為進行監(jiān)督;當其行為有損害本會利益時,要求以予糾正;
(三)提議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
(四)本會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職權;
監(jiān)事長列席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第三十三條 本會設永久名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副會長和名譽理事若干名,名譽會長、名譽副會長和名譽理事實行聘任制,每屆任期五年,會員代表大會提前或延期舉行,任期相應改變,可連聘連任。本市黨政主要領導為本會當然名譽會長。為慈善事業(yè)捐款1000萬以上,授予清遠市慈善總會永久名譽會長、捐款500萬以上、100萬以上、50萬以上的企業(yè)、單位和個人,分別聘任為名譽會長、名譽副會長、名譽理事等名譽職務
第五章 資金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 會員會費;
(二) 社會捐助;
(三) 政府部門的資助;
(四) 在核準的業(yè)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guī)定的業(yè)務范圍和事業(yè)開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七條 資金使用:
(一)按照本會的宗旨用于各項慈善活動和慈善事業(yè),用于社會救助;
(二)本會的辦公經費和專職人員工資,保險,福利等;
(三)符合本會宗旨的其他開支;
第三十八條 資金管理:
(一)制定《清遠市慈善總會資金管理使用辦法》和《清遠市慈善總會資產監(jiān)督辦法》,建立嚴格的資金籌集,管理,使用制度,實行民主管理;
(二)建立慈善資金專賬,建立健全各項財務制度;
(三)定期向社會公布資金使用情況,接受有關部門和社會監(jiān)督。
第三十九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市民政局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條 本會專職人員的工資、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yè)單位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條 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后,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十五天內,經市民政局審查同意,并報社團登記機構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財產處理
第四十三條 本會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市民政局審查同意。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市民政局及有關部門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 本會經社會團體管理機關辦理注銷手續(xù)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七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市民政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jiān)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用于發(fā)展與本會宗旨有關的事業(yè)。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經2011 年6月29 日第一屆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和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條 本章程自清遠市民政局核準之日起生效。
清遠市慈善總會
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